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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04088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05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公发〔2018〕90号 主 题 词:

各所队室:

    现将《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公安局 

                                                                                                        201875

 

 

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14]16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苏木镇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和城镇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出差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和城镇间的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和城镇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或苏木镇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出于安全考虑不鼓励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不能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的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私家车、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第七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工作地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一、自治区内差旅费住宿费标准。

出差工作人员到旗内乡、镇、苏木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为200元。到市内旗外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准为260元。自治区内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市区不含旗县)、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等14个盟市出差执行相关住宿费标准(见下表),另外旺季地区在旺季期间执行旺季上浮价的住宿费标准。

 

鄂托克旗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1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2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80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二连浩特市 

7-9月 

1200

  690 

 480 

3

赤峰市、巴彦淖尔市

800

460

350

 

 

 

 

 

 

阿拉善盟

460

360

28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二、自治区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自201671开始执行(详见附件一《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自治区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工作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是未发生住宿但出差时间在多半天以上的(出差当日往返),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出差审批表》(附件二)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但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工作人员参加旗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下乡期间伙食费给予的适当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自治区、市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市内旗外每人每天80元;旗内下乡到苏木镇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下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使用公务车出差不享受交通费),下乡到旗内苏木镇的交通费包干补助标准按下乡次数(不再按人数补助)实行定额包干,每车每次补助100元;出差到市内旗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50元;出差到市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80元。

第十六条 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七条  旗内下乡或出差,出行方式应由下乡或出差人员自行选择。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下乡或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旗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下乡或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旗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出差人员使用我局所辖部门提供交通工具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旗内交通费,也无须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旗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列支。

除法律法规或上级党政、业务部门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到本人所在单位驻地或本人家庭驻地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挂职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0元(旗外)、50元(旗内),不再报销住宿费和旗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我局工作人员被选调(抽调)到旗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我局制定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在我我单位报销。

(二)在旗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旗直单位报销,我局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旗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被中央、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抽调或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公函,按照旗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我局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旗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工作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工作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及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等类似情况的,不给予补差。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标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且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硬)卧,按照软卧(硬)车票报销。

第三十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第三十一条  出差工作人员在规定标准之内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支出。

第三十三条  因开展工作需要,外借(聘)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应由本单位承担相关差旅费用的,可予以报销(用工合同条款规定由其自行承担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我局纪检、审计室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各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问题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部门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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